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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养老 父母说了算
发布时间:2016/7/5 来源:北京晚报 浏览:1884
      子女有义务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的规定,更是中国最基本的家庭伦理。子女该养老人,但很多人却不知道赡养方式还有讲究。记者查阅了北京法院系统判决的赡养案件发现,如何养老,去哪养老,这些可都是老人说了算。你想在家养父母,可父母偏要去住敬老院,咋办?给钱!

    故事1

     老太太选择住敬老院

      法院判决予以尊重

       80岁的赵老太太一门心思要住敬老院,儿子却不同意,要在自己家养妈,就为这,一家人打起了官司,老太太将一儿三女一起告上法院。

      起诉前,赵老太太一直自己租房独居,随着自己年纪越来越大了,一个人生活肯定越来越不现实。可是,四个子女各有工作,赵老太太觉得,他们都没有时间和更好的精力来照顾她的日常生活起居。所以她要求孩子们把她送到敬老院去,四个子女每人每月给她200元赡养费,并分担她入住敬老院的费用和医药费。

       对于老太太的请求,三个女儿倒是爽快答应,只有儿子反对。儿子王先生说,他有房子,完全可以让母亲在自家居住生活,干吗非要去住敬老院。

      在法庭上,法官询问赵老太太愿不愿意在子女家轮流居住养老,赵老太太明确拒绝。她表示,三个女儿都没有分得家产,她也不能在女儿家住。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至于如何养老,法院认为,居住情况不仅关系生活基本需要,也关乎人身自由。王先生愿意与母亲共同生活并照顾母亲的意愿值得肯定,但也应当尊重母亲的意愿。赵老太太选择住敬老院,法院予以尊重。

      法院调查了赵老太太的经济状况,她每月有1800元收入,还有些存款,自己还有医保。综合赵老太太的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状况高等因素,法院酌定四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此外,各负担母亲入住敬老院费用的四分之一。

     故事2

     大儿子要求在家养 法院判决“听妈的”

      以前经常见诸报端的案例是子女不愿意照顾老人,把老人推向养老院。而记者查询到一些案例反倒是老人要住养老院。这些老人有的是因为家庭有矛盾,无法和子女共同生活,有的是因为子女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自己,有的是因为不想给儿女添麻烦。

      而子女们不希望父母去养老院,究其原因主要是钱。每月动辄两三千元的入住费花出去,子女觉得肉疼。

      李老太太和丈夫生了三子一女,几年前,丈夫脑血栓发病,治疗后留下半身不遂的后遗症。李老太太说,长子对他们蛮横无理,他们不愿和大儿子一起生活,另外两个儿子又各有工作,女儿有残疾,都无法照顾父母。为了减轻儿女的负担,老两口决定入住敬老院。

      不到一年时间,李老太太的丈夫过世了。李老太太很快也因为脑血栓半身不遂,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还得继续住敬老院。

      李老太太说,这些年,大儿子对她不闻不问,不尽赡养义务,都是二儿子和小儿子承担了她在敬老院的各种费用,从未向大儿子要过钱。这次她起诉,要求大儿子苏先生今后承担她每月生活费用的四分之一。

      苏先生在法庭上说,自己没有固定工作,每天只是倒卖破烂为生,每个月收入2000元左右,还要抚养一个残疾女儿,很是吃力。如果要赡养,他可以在家里照顾护理老妈,母亲不需要去敬老院生活,没必要增加他的开支。

       事实上,李老太太夫妇和苏先生早有矛盾。老伴儿在世时,他们就立过遗嘱,声称大儿子骗卖了他们的房产,长期不尽赡养义务,辱骂虐待。因此两人名下的房产今后全由二儿子和小儿子继承,长子没有继承权。

       如今,苏先生只同意老妈在几家轮班居住,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法院认为,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照料。李老太太年届七旬,缺少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她自愿选择由社会养老机构对其进行照料,应当予以尊重。李老太太入住敬老院之后,苏先生作为子女之一,也应当履行一定的赡养义务。李老太太坚持不同意由苏先生接回家中赡养,因此苏先生对李老太太在养老机构发生的各项费用,应与其他子女进行合理分担。

      法院依据李老太太在敬老院的实际花费情况以及苏先生的经济负担能力酌定他每月给付500元赡养费。

    故事3

    老父要两千 儿子真困难法院判二百


      住养老院要花钱是个很现实的问题。毕竟不是每个老人都能独自承担高昂的入住费,而子女们也很可能面临着不小的生活压力。老人自主选择了养老方式,谁来掏钱,给多少才算合适呢?

       71岁的杨大爷与妻子有一个独生子,几年前妻子去世后,杨大爷便搬到儿子家一起生活。杨大爷说,就这一年的时间里,他没少受气。自己已经承担了家庭的全部生活开销,可儿子还多次管他要工资卡,杨大爷不给,双方就起了冲突。

      杨大爷说,他经常被儿子谩骂、威胁甚至殴打,住了一年就将他扫地出门。亲戚们得知后,把杨大爷送到养老院生活。杨大爷说,儿子工作十多年了,从没给过他一分钱,也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他把儿子告上法院,要求他每月给2000元赡养费。

      仅从经济状况来说,杨大爷每月拿着3000余元的退休金,儿子杨先生上班挣得还不如父亲多。而且,杨先生刚有了孩子,开销陡增,每月还要偿还1600元的房贷,妻子又没有工作。他表示无力承担老父亲的赡养费。如果父亲愿意跟自己一起住,杨先生承诺保证父亲的基本生活。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杨大爷年老多病,身为子女,杨先生理应承担起赡养义务。自打父亲搬到养老院后,杨先生确实也没给过钱,法院将入住养老院作为给付赡养费的时间节点。

      法院认为,赡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负担能力和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决定,杨大爷有固定收入,且儿子收入较少,因此他每月要求儿子给2000元数额过高,法院综合考虑杨先生的收入情况、子女情况、现行物价、地区生活水平及子女经济状况、负担能力等各种因素酌定为每月给付200元。

      对此,杨大爷不服,他认为自己年老多病,医疗开支大,还要承担入住养老院的费用,法院判每月给200元实在是太少了,于是提起上诉,坚持要2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子女应当在自身经济能力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赡养扶助义务,驳回了杨大爷的上诉。

    律师剖析

    养老听父母意愿

    法律有明文规定

      正如法院判决中提到,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但是儿子要在自家养老妈,为什么法律却不支持?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优秀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王秀全解释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由此可见,法律给予了老人决定自己养老方式的权利。这种自由同样是对老年人晚年生活的保护,哪种赡养方式更舒心,老年人自己的感受最重要。而且,现实生活中,那些耄耋之年,行动不便,甚至无偶寡居的老人,由社会养老机构对其进行照料更有利于其晚年生活的安康幸福,老人自愿并坚持入住敬老院机构,法院通常都会尊重老人的意愿。即便子女不同意老人去住敬老院,愿意在家赡养,在司法实践中,也大都得不到支持。

    不管父母穷或富 

    子女都得尽义务


      在老人起诉子女索要赡养费的案件中,很多子女都提出老人每月有退休金,有存款,他们的收入能够满足其生活需求,因此不同意给钱,即便给钱也要求先以老人的收入支出为先,不足部分再由子女分担。

      记者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住养老院的花费有时直接判决,有时则以赡养费的形式体现。法院判决赡养方式及赡养费用的多少,以尊重老人意愿且能够履行为前提,综合考虑子女收入情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酌定。

      简言之,父母没有经济能力,子女又不困难的就多给点。父母有钱,子女经济情况不好的就少给点,但或多或少都得给些,以体现子女的赡养义务。

      王秀全律师表示,法律并未规定父母有退休金,有收入,子女就不需要赡养老人了。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文化传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老人的退休金是老人的合法收入,不能替代子女的赡养费。显然,老人有退休金子女也应给赡养费,只是赡养费给付标准与没有退休金及生活困难的父母不同而已。

      实践当中,老年人希望的养老方式和子女的能力、子女想要选择的养老方式发生冲突的现象比较常见。王秀全律师提示说,遇到这种冲突,最好的方式是家庭内部协商、调解;在协商不成的前提条件下,由老年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城市居民)、村民委员会、本村或家族中有威望的人主持,让赡养人、被赡养人之间达成书面赡养协议;老年人也可以就赡养方式问题向当地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如果通过上述途径仍不能解决,老年人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考虑到我国目前赡养老年人的现状以及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特定的亲情关系,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要采用起诉的方式解决。

    本报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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