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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养老金 就是不愿拿出来
发布时间:2017/8/22 来源:北京晚报 浏览:2027

子女起诉老人 要求老人拿出养老金自行养老 不足部分再由子女负担

      近来出现不少子女要求老人先拿出养老金自行养老的诉讼。子女要求老人拿出自己的养老金作为养老开支,不足部分再由子女共同负担,这能否被法院支持?而老人有养老金及其他收入,是否就可免除子女赡养义务?本报记者采访了海淀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志富,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予以详解。
          案例
        把母亲告上法庭
        女儿实有苦衷
       一位95岁的老太近日被亲生女儿告上法庭,女儿要求母亲用自己的养老金支付养老费用。
      她的女儿、年近六旬的李女士也很无奈。李女士称,现年95岁的母亲和93岁的父亲在20多年前离婚,当年父亲就再婚了。7年前父亲丧偶,回到李女士的身边。李女士只得将二老放到一起赡养,并请保姆照看。因父亲坚决不与母亲办理复婚手续,母亲很不满,经常谩骂他,还天天与保姆吵架。无奈,李女士将父母共同送到敬老院住了5年。
      虽然李女士的3个同母异父的哥姐和3个同父异母的兄姊都在京居住,但很少看望和打电话,其中有三个几年都没来过。只有李女士同父同母的妹妹与她共同照料父母,可妹妹又患有严重的风湿性心脏病。
      7年来,李女士一直独自供养母亲,支付母亲全部生活费和敬老院费用,只有医疗费是自己和妹妹均摊。但敬老院费用逐年递增,父亲已需请专人护理,而李女士自己退休后养老金较低,无力独自承担所有这些费用,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母亲拿出养老金作为自己的养老开支,不足部分再由李女士和妹妹共同支付。
      李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写给母亲的一封信:“自父亲回到我身边,您没让我和父亲过上一天好日子,长年不出1分钱盘剥我。我每天去敬老院给您洗澡、洗脚,带好吃的,也得不到您的同情。我已退休,自己的养老金不够替您缴纳敬老院的费用,实在无力担负。请您重新指定监护人对您进行日常生活照料。”
      “我对母亲天天护理,做到了对母亲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从父亲回来至今,母亲的养老金1分钱也不舍得花,母亲希望其他子女能贴近她,所以经常口头或书面承诺百年之后赠予其存款。”李女士说,为避免母亲去世后家庭矛盾爆发,她征求了母亲的意见。母亲明确表示希望法院通知她的3个子女到庭,处理她的存款和财产,并明确全体子女尽赡养和照看义务。
      法官建议老人
      珍惜眼前尽义务子女
      李女士提出两个方案: 一是她照顾父亲,其他子女照顾母亲,但母亲用不了保姆,所以请母亲征求其他子女的意见,如果有其他子女愿对她照料和监护,李女士可腾出房屋,但母亲必须在有子女陪同的情况下居住。
      二是由李女士照料母亲,但母亲得把银行存折即国家给予的基本养老金放到敬老院财务室,每月从银行存折上划转基本养老金约3500元,不足部分由李女士和妹妹共同垫付,保证每周带母亲出敬老院吃顿馆子,买母亲喜欢的食物。
      她还要求母亲把5个亲生子女都约到法庭,当面出具存款单据,并说明除去日后李女士和妹妹垫付的敬老院费用后如何分配、由哪位子女监管。“坚决不能造成在您百年之后,其他子女都向我索要您的存款,而数目我也不完全清楚。我不能让自己27年照料您忍受了难言之苦和折磨,还让您日后给我埋下恶果。”
      法庭上,李女士的母亲只称女儿所诉事实和理由不清楚、不成立,未对证据当庭质证。双方都不同意调解。
      海淀法院四季青法庭主审法官刘艳发现李女士对父母颇尽孝道,敬老院和街坊邻居也有目共睹,而老太太的退休金长年1分不动,加上其他存款已有数十万元。一周后刘艳法官再次组织调解,经耐心询问,老太太终于吐露自己考虑到家庭环境复杂,怕老了无人管,才拼命攒钱,打算哪个子女对自己孝顺,就把财产给谁。
      刘艳法官劝老太太不要过多希望不在身边的子女尽多大的义务,而要珍惜眼前人,多顾及身边正尽义务子女的感受;同时劝李女士姐妹也体谅老人的想法。次日,老太太交来和解方案,决定由小女儿即李女士的妹妹赡养,所有养老金和存款也都交给小女儿保管和支配,但李女士必须对她尽义务,对其他子女是否尽义务不做强求。李女士随后撤诉。
        案例
       老人养老金足够
       要求增加赡养费被判驳
      目前还有不少类似诉讼,也都涉及老人应否动用养老金或者子女是否增加赡养费的问题。
      年逾九十的王老太有一儿两女,老伴去世后,她与小女儿一起生活,后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小女儿担任监护人。 20年前,王老太与子女达成《关于拆迁分房及母亲养老问题协议》,约定儿女共同抚养母亲;儿子和小女儿分得母亲的两居室;王老太与小女儿共同签名的两居室属小女儿个人所有;拆迁后所得房屋,儿子和小女儿各使用一套两居室房屋,大女儿使用一套一居室;小女儿的房屋出租,收益由小女儿支配;王老太每月有1100元生活保障金,由小女儿支配。
      但之后赡养官司打到法院。法院认为小女儿在分配家庭财产时取得了比大女儿更大的房产,在出租该房屋取得收益的前提下,应承担更多赡养义务;儿子应适度承担一定赡养费;因赡养系法定义务,大女儿不能通过协议放弃,也需负担一定费用。最终,法院判决儿子和大女儿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200元和50元。
      后来,小女儿作为王老太法定代理人,以母亲的名义起诉哥哥。小女儿说,她没有固定工作,做兼职,而母亲年龄大了,生活和医疗支出增加,之前法院判决哥哥月付赡养费200元只是针对老人日常生活支出,不包括医疗、养老院和保姆的费用,所以要求哥哥将每月赡养费增加到3700元。
      法院认为王老太有住房和固定收入,就老伴去世留下的各项钱款享有收益,自己也享受医疗报销,足够给目前的养老提供良好的条件,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法官释法
      养老金抵赡养费 但不免除子女赡养义务
      海淀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志富认为,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赡养标准应以老人的实际需求为限,并综合考虑家庭、子女收入、负担等因素。“一般来说,如果老人有退休金、房屋出租的租金等收入,该收入会用来冲抵赡养费用,即在相应范围内适当免除子女的赡养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而是在现实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减轻子女的负担。”
      像李女士的母亲有一定的经济收入,王老太收入更可观,在老人能够独自负担的范围内,法院一般不会再对子女做强制性的要求,但如果老人收入不足以支付养老费用,则不足部分,原则上应由各子女分担。
      张志富强调,赡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满足,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主要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即便是老人在经济上能够负担一部分或基本能自足,子女仍应履行“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义务。
      与一个子女共同生活 其他子女仍应常来探望
      在现实生活中,老人一般会选择与一个子女共同生活,更多指望这个子女对自己日常照料,但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其他子女仍应该在其他方面更多、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如经常看望老人,根据老人的需要购买衣服、日常用品、医疗用品等,在老人生病住院需要照料等情况下,也应该履行照料等义务。
      我国法律对履行赡养义务也有奖励性的规定。《继承法》中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同理,如果在老人生前就将财产进行分配的,取得较多财产的子女亦应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总之,赡养的本质目的是为了保障老人安享晚年,这也是家庭美满、幸福之源,老有所依,是老人的基本需求,更是子女的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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