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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养老 特别爱惹麻烦
发布时间:2017/7/3 来源:北京晚报 浏览:3130

如今,许多老年人有意无意地赶上了“结伴养老”的新潮流:有的觉得这样方便,有的认为挺时髦,也有的存了些私心,还有的是不想在去世后给子女们添麻烦……不过在实际生活中,结伴养老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值得关注。不少结伴养老的老年人及其家庭因此发生争执纠纷,甚至官司打上法庭,与老人们的初衷背道而驰。

    故事1

    不领证只同居 去世后留下麻烦事

    葛老先生还是在儿子的张罗下与赵女士结伴养老的。他的老伴早先患癌症去世了,66岁那年他从外地来京帮儿子看孙子。待孙子上小学三年级后,就不再用他随时照顾了。每天一早,孙子上学了,儿子儿媳也上班了,就剩下老人独自一人在家,时间久了倍感孤单,人也慢慢变得没精神了。儿子小葛发现后,小两口一商量,决定为葛老先生寻找老伴。

    经过朋友介绍,小葛为父亲找到了一位赵女士。她的老伴也因病去世了,现在孤身一人,而且她跟葛老先生还是老乡,应该会有很多共同话题。葛老先生考虑了几天,同意见面看看。两位老人见面后,发现有养花草的共同爱好,也聊得来,很快就把关系定下来了。

    小两口也很高兴,决定为两位老人摆几桌酒席,但意外的是,两位老人表明了他们的共同决定,就是不打算办结婚登记领证。理由是两人岁数都大了,不想在去世后给孩子们留下麻烦事。小两口听后也表示赞成。就这样,葛老先生和赵女士就结伴生活在一起了。

    两位老人结伴同居了几年,赵女士忽然查出身患癌症。葛老先生父子尽心尽力地给赵女士治病,无微不至地照顾,但两年后赵女士还是去世了,这让葛老先生遭受了很大的打击。

    当初,小葛把赵女士得病的消息告诉了她的子女们,但对方并未照顾赵女士。在赵女士去世后,他们却找到葛老先生,提出要分割葛老先生和赵女士共同生活6年、登记在葛老先生名下的一处房屋。

    原来,小葛为了让两位老人生活得更加安心愉快,自己出资买了一处房屋,登记在葛老先生的名下,购房手续是小葛办理的,就连装修也是小葛出资和负责的。新房装修好,葛老先生和赵女士就搬进去愉快地生活了。所以,葛老先生父子至今都认为该房屋与赵女士无关,在她去世后,她的子女也不能提出任何分割主张。

    然而,与赵女士的子女们谈了几次后,对方还是坚持认为其母对该房屋有一半份额,他们有权继承分割。很快,葛老先生便被赵女士的子女们告上法庭,他们要求继承这套房屋。

    剖析

    “结伴养老”形不成夫妻关系

    其实,“结伴养老”方式看似时尚便捷,但在实际中遇到了不少法律问题,引发了诸多纠纷。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的张海霞律师认为,像赵女士和葛老先生这样未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是自愿选择了同居关系,这种关系在法律上并不受保护,不能直接发生合法夫妻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关系和继承关系。

    虽然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可能是双方共有,但二者大不相同。夫妻共有是法定的共同共有,只要具备了合法夫妻关系,财产都是共同共有,除非有特别约定。而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关系的共有,前提是必须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取得的财产。这需要主张共有的一方举证证明,但有时举证很艰难。

    在此案中,赵女士与葛老先生之间选择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并未结婚登记形成法定的夫妻关系,也就无法形成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法律事实。因此,即使房屋登记在葛老先生的名下,在赵女士去世后,她的子女也不能主张继承该房屋。

    另外,由于房款是由葛老先生的儿子小葛全部出资,购房手续及房屋装修事宜都是小葛办理的,虽然该房屋登记在葛老先生的名下,但事实上葛老先生和赵女士并未共同出资或者共同经营管理。而葛老先生对于该房屋属于儿子小葛也不持异议,所以实际产权人是小葛,该房屋不属于葛老先生所有,与赵女士更无关联。在葛老先生去世后,赵女士的子女无权要求继承分割葛老先生名下的房屋。

    故事2

    假离婚后各怀心思 选择同居结伴养老

    还有的老人则是在“假离婚”之后,就选择了同居结伴养老。家住朝阳区的李女士虽已年近六旬,但从未婚嫁,后来觉得自己年岁大了,还是应该找个伴儿,就结婚了。她的丈夫老王是再婚,此前已有自己的女儿,孩子跟着他的前妻生活。李女士与老王结婚好几年,互相陪伴说话,身边也有个人照料,生活还不错。

    老王在市中心地带有个祖宅,是祖上留下来的,他和几个兄弟姐妹没有分割过。因为听说这处祖宅可能要拆迁,老王就向李女士提出最好二人办理“假离婚”,这样在拆迁时就能够多获得一套房屋。起初李女士并不同意,觉得这不诚实,但后来老王不经意间说了一句话,反倒让她觉得必须离婚。老王提道:“我的祖宅当然是要留给我的亲闺女。”

    第二天李女士就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待老王又提起离婚话题时,直接拿出了协议。虽然老王很吃惊,但还是签字了。随后,二人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以前李女士自己做生意,有一套房屋是登记在她的名下,名下还有几百万元存款。而老王是工薪一族,固定收入,平时二人在一起生活,也基本上是李女士出钱。虽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二人还是结伴养老,维持原有的生活状态不变。

    然而,李女士体检时查出了癌症,之后就不断前往医院治疗,但一段时间后还是不幸去世了。李女士去世前,把自己的房本和存折都交给了自己的母亲于老太。李女士去世后,老王觉得自己是李女士的唯一继承人,找到于老太要求老人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和取款事宜。

    但于老太表示不同意。“你们俩都已经离婚了,我闺女生前跟我说了你们的情况。我闺女名下的财产就是我闺女自己的,现在她去世了,就应该由我这个母亲来继承。”老王则坚称他和李女士是“假离婚”。由于双方不能协商成功,老王一纸诉状将于老太告到法院。

    建议

    办了离婚就是真离婚 最好登记复婚

    “像老王与李女士这种已办理离婚登记的,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就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说法,我国法律也没有‘假离婚’的规定。既已办理了离婚,并且签署了离婚协议,那么在不能推翻离婚协议的前提下,就应当依据离婚协议处理。”张海霞律师认为,李女士与老王离婚后又结伴生活在一起,但又没办理复婚登记,一般应按同居关系处理相关财产纠纷。

    同居关系处理财产纠纷的原则是,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除非能够举证证明该财产是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出资或共同经营管理取得的财产,这类财产按照一般共有原则处理。一般共有不同于共同共有,主张共有者需要举证证明。

    所以,当李女士与老王离婚后,在同居期间因病去世,李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她的母亲,其母有权继承李女士名下的合法财产。而老王作为已离异的前配偶,并不符合法定继承人身份。

    在此,张海霞律师提醒大家,老年人结伴养老,前提最好是能够厘清财产问题;办理离婚手续后,如果双方和好,感情稳定,想要继续结伴共同生活,就一定要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一旦发生情况,从法律上也好界定和分割,双方的权利都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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