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日前宣判了一起当事人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崔老先生因突发脑溢血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妻子和儿子都希望成为他的监护人,为此争到了法院。这是《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后,北京法院受理的首例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
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受限的老人为什么要指定监护人?亲人争夺老人的监护权有何隐情?法院直接指定又将带来哪些改变?
首案
母子争当监护人
法院直接确定
崔先生几年前因突发脑溢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今年3月,经儿子小江申请,昌平法院确认崔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崔先生丧失自理能力后,妻子李女士和儿子小江都对他悉心照料。但因为崔先生的父亲去世,继承问题亟待解决,但崔先生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却没有为其指定监护人。
李女士和小江都想自行担任崔先生的监护人,作为妻子,李女士认为自己理所应当;而小江则认为母亲年龄较大,自己更适合成为监护人。今年10月10日,母子俩向昌平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为崔先生指定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作为崔先生的配偶,在他丧失行为能力后依法应当由其担任崔先生的监护人,且李女士目前身体状况良好,夫妻感情深厚,由她担任监护人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崔先生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因此法院指定李女士为崔先生的监护人。
目的
失能老人日常经济生活
需要监护人
像崔先生这样因为突发疾病或遭遇横祸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很多。当他们需要提取存款或者以房养老时,却没有能力进行相关经济活动。没有监护人,取不了存款,卖不了房子。他们要去继承财产、诉讼维权时,没有监护人,也意味着权利无法行使与保障。
西城法院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爽法官告诉记者,家有这样的老人,亲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之后就可以为老人指定一名或多名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
而崔先生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这是北京法院审理的首例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的案件。此前,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权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只在相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裁决。而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又增加了一款规定:“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这22个字的变化,使当事人能够跨过相关组织指定的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解决了很多当事人遇到的现实难题。
难题
有的不给指定 有的随意指定
这个现实难题其实已经在崔先生的案件中有所体现,李女士母子之所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就是因为崔先生住所地的基层组织没有指定监护人。
张爽法官告诉记者,之前立法由被申请人单位或住所地村居委会指定监护人,是考虑到这些基层组织更了解老人的家庭情况,可以判断谁更适合成为监护人。
记者从查阅到的其他类似判决中发现,有的居委会在确定监护人的问题上很审慎,工作人员亲自上门了解情况,甚至组织召开家庭会议协商,经过一系列调查之后才指定监护人。
“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张爽说,首先是有的居委会不作为。“不少当事人来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后来我们解释了法律规定, 让他们去居委会申请。但之后会有部分当事人折返回来,其中一些人反映,居委会因为不了解情况或者家庭内部争议较大而无法指定,个别居委会根本不管。”
法院受理的前提是当事人不同意居委会的指定,可居委会如果不给指定,法院也无法越俎代庖。
第二个问题是不负责任。在记者查阅到的一起案件中,王女士的母亲因为患脑梗十多年,已被确定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去年底,母亲所在街道的居委会在没有通知王女士的情况下,指定王女士的弟弟王先生作为母亲的监护人。
王女士难以接受,她表示,十多年来,自己一直照顾患病的母亲。在父亲去世后,还搬到母亲家,与其共同生活至今。但在这期间,弟弟很少对母亲的生活进行照料,没有尽到基本的监护义务。王女士还指责弟弟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性别、年龄、文化水平、工作等各方面条件也不如自己有优势。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将母亲的监护人变更为自己。
弟弟王先生反驳说,自己在担任母亲的监护人前后,为母亲聘请保姆,支付医疗费用,照顾母亲身体,管理母亲财产,履行了监护职责,不存在损害母亲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同意变更。
那么居委会当时为什么指定了王先生呢?当法院与居委会核实了解原因时,居委会竟然表示,当时只有王先生一人在场,居委会不了解情况的工作人员就在指定书上盖了章。
最终,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母亲的合法权益,而二人又都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法院便判决二人共同监护。
记者查阅判决发现,基层组织在不了解当事人家庭情况时就草率指定监护人的事并不少见。出现纠纷通常是因为基层组织只依据某一个子女的申请,就将其指定为老人的监护人,并没有上门走访或征求其他子女的意见。
法律只规定了居委会可以指定,但是并没有更具体可行的操作规范,告诉居委会应该履行怎样的调查、核实和指定程序,再加上居委会也不愿意卷入当事人的家庭纠纷中,所以出现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此次民法总则修改打通了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的通道。”张爽法官预计,今后法院受理的指定监护案件会大幅增长。
“为了解决问题,法院处理这种案件将尽可能了解家庭情况,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从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老人的关系等多方面权衡,指定监护人。”张爽说。
背景
监护权纷争裹挟财产争夺
记者查阅法院裁判文书发现,当事人对老人监护人有异议,要求法院变更监护人时,绝大多数都会提及的一个原因是监护人对老人照顾不周,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或者对老人的照顾方式有异议。而在老人子女的互相争议和指责中,常常会涉及老人的财产问题,裹挟着对老人财产的争夺与控制。
“谁成为老人的监护人,谁就拥有了管理老人财产的权利。”张爽法官告诉记者:“为照顾老人,监护人可以将老人的住房出租,支配收益以及老人的退休金,或者卖了房子送老人去敬老院。现实中,有的子女想送老人去敬老院,用老人的退休金支付费用。有的则想跟老人同住照顾,顺便把自己的房子出租吃房租,这就出现了纠纷,谁是监护人谁就有决定的便利。”
为了自己的母亲耿老太太,李女士和侄子打起了官司。李女士的母亲几年前被确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女士和侄子李先生都是耿老太太的监护人。李女士说,自从父亲去世后,侄子就私自霸占老人财物,包括古玩、房本、退休金、户口本等,把老人轰出原来的住处,准备把房子出租拿收益。李女士希望法院撤销侄子对老人的监护权,将母亲的监护人变更为自己一人。
而李先生是耿老太太唯一的孙子,李先生年幼时父母离异,他跟着爸爸一直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父亲和爷爷在几年前相继去世,他和奶奶耿老太太便相依为命。李先生说,他专门请了护工帮助照看老人饮食起居。而姑姑却有一些恶习,离婚、没工作没财产,自顾不暇,哪还能照看老人。他不仅不同意变更监护权,还要求姑姑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由于耿老太太尚有识别能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就指定监护人的事专门征询了老人的意愿,耿老太太表示,李先生自幼与其生活,在生活上对她进行了照料,今后仍然希望和孙子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李女士没有提出可信证据证实侄子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因此法院依然指定姑侄俩共同担任监护人。
法院在判决中还特别指出,姑侄俩要加强沟通,确实要从更有利于老人的角度出发,商定出便于解决老人日常生活具体问题的可行方案,不仅为老人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也应在精神上对其加以关心和抚慰,以使其能够安享晚年生活。
张爽法官表示,承担监护职责并非享受权利,而是要真正担起保护、照顾老人及其财产,为其主张权利的职责。如果有证据证明监护人确实存在对被监护人有不良行为,侵占被监护人财产等问题的,他的监护资格就应当被撤销。
建议
意定监护可未雨绸缪
在失能老人的监护权纷争中,除了意识尚存的老人,法院会征求他们的态度,但大多数老人们对谁照顾自己更合适这件事上其实已经无法“发声”,他们有的糊涂了,有的生活都不能自理,已经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一切也只能听凭他人。对于这些老人,是真的没有办法自己确定信任可靠的监护人吗?
办法其实就是四个字——未雨绸缪。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目前已经有老人通过意定监护公证的方式确定自己失去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公证员告诉记者,老人在神志清醒时,可以做一份意定监护公证,提前确认当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谁来作为自己的监护人,照顾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等。这样一来,就不会出现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后,他人为了争夺监护权而起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