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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养老院里摔伤死亡 谁来赔?
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近几年该院审结了多起因老年人在养老机构看护期间发生伤害引发的告养老机构的诉讼。从这些案例看,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生摔伤的情况较为多见,且由于老年人年事已高,大多同时患有多种慢性心脑血管疾病,身体机能降低、体质虚弱,摔伤后果比较严重,甚至有一些老人因为摔伤骨折引发其他并发症最终导致了死亡。这种情况发生后,家属能否要求养老院承担责任呢? 案例1 骨折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养老院被判担责二成 79岁的张老先生(化名)因为年纪较大需要专人照顾,被子女送往北京某养老院接受一对一特别护理。为此,子女每月支付养老院普通住院费2280元 及额外1800元的特殊护理费。 入住养老院仅一个多月,张老先生便因摔倒导致右腿骨折,在医院治疗的过程中又造成感染。老人在摔伤骨折后不到三个月死亡。家属将养老院和这家医院都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家属认为,养老院未尽到特殊护理义务,导致张老先生摔倒骨折,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又引发老人肺部感染,致使病情加重。 对此养老院表示,骨折在高龄老人中非常常见。当时,张老先生在护理人员的搀扶下突然歪倒在护理人员身上,护理人员叫来医生采取急救措施,经检查确认为右腿骨折。“骨折时,张老先生的血压非常高,这是导致他摔倒的直接原因,加之老人身体骨质疏松,在轻微外力下就会出现骨折,这与医院护理人员的护理措施没有任何关系。” 家属申请了关于摔伤骨折与老人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最终鉴定结论认为,张老先生的死亡与其右腿骨折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20%。医院的医疗行为也存在过失,其过失与张老先生死亡之间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10%至20%。 正是根据这个鉴定结论,法院最终判决养老院赔偿老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5万余元,医院赔偿3.7万余元。 朝阳法院法官李瑶瑶告诉记者,老人摔伤和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诉讼中,通常是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如果鉴定结果两者间完全没有因果关系,法院是没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如果摔伤在死亡中有一定的参与度,法院会根据参与度酌情判决养老院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案例2 未及时发现老人骨折 养老院被判赔偿 84岁的王老太(化名)被子女送到北京的一家养老院养老,约定的护理等级为不能自理。一天,子女在探望老人时发现她腿部受伤,当天将老人送医救治。病历记载王老太因右小腿疼痛、肿胀,活动受限1天余,诊断为右胫腓骨近端骨折。然而此前养老院并未发现老人骨折。住院3个月后,医院宣布临床死亡。 王老太的子女认为,老人病逝是因养老院照顾不周造成的,遂将养老院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2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养老院方面称,老人原本即患有骨质疏松、右骨陈旧性骨折,轻微外力即极易导致骨折。骨折系老人自身不慎造成,养老院不存在过错。造成老人死亡的原因系心脏骤停,骨折与死亡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王老太为不能自理的级别,按照协议约定养老院应当对其履行看护职责。对于骨折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现王老太已经去世,受伤原因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定。但是法院指出,王老太受伤后,养老院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延误了治疗,导致骨折时间难以判定,存在过错。 在王老太的死亡诊断上记载了11项病因。最终,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王老太的三个子女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了他们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因老年人在养老机构看护期间发生伤害引发的诉养老机构的诉讼中,除了上面这两起家属认为养老院侵犯了老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起诉养老院承担侵权责任外,还有些是基于双方签署的服务合同,家属认为养老院没有尽到合同义务而起诉养老院承担违约责任的。 基于这两种不同的诉由,法院审查的重点也不一样。如果当事人是以侵权为由起诉,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养老院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养老院有过错,法院会根据养老院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比例。 如果当事人选择以服务合同起诉,法院审查的重点就在于养老院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是否完成了合同义务。如果养老院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义务,那么家属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支持。 案例3 未举证救护有错 养老院被认定未违约 一天下午,北京某养老院老人王某(化名)在护理员小王的陪伴下到养老院内的小卖部买东西,出门后一头栽倒在地,磕伤了头部。随后,养老院紧急将老人送往医院救治。 据医院病历记载,老人患有高血压、脑出血病史多年。医院临床诊断为肺部感染、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脑内血肿、陈旧性脑梗塞等。 经过3个月的诊治,病重的王某被转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康复治疗。在此期间,家属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养老院告到法院,索赔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0余万元。 养老院表示,王某曾有多次脑出血病史,老人当天摔倒受伤的原因是其高血压病急剧升高后意识障碍,进而导致摔倒后脑部受伤,非护理人员过失,也非养老院的设施设备缺陷。 在老人入住养老院当天,养老院便向家属告知:老人“患高血压病、脑溢血入院,在住养老院期间如病情恶化,我们应尽力抢救,如抢救无效,生命终结,家属应理解并负责任,养老院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家属在告知书上签了字。 就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某因重症肺炎、陈旧脑出血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王某到小卖部购物时是由被告方护理人员陪同的。在原告未能提供其他有力证据证明被告违反了该协助义务时,法院难以认定被告应对王某摔倒受伤承担责任。此外,从现有证据来看,法院也难以认定被告在送诊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据此,法院一审除了判决养老院退回家属已缴纳的住院押金及医疗备用金外,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均被驳回。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李瑶瑶法官表示,从赔偿项目来看,侵权诉讼的保障更全面,但相应的举证义务也会更重。 ■法官提醒 合同约定越明确 各方利益保护越有力 李瑶瑶法官告诉记者,从相关案例来看,目前养老机构仍存在服务合同约定不明、机构安全管理待完善、看护能力待提高等问题。另外,看护不到位、看护人擅自离岗等也是送养人反映较多的问题。个别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合同中甚至对于护理等级、老年人的自理状况等直接决定养老服务范围和标准的内容都没有明确。 对此,李瑶瑶建议家属在将老人送往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时,应明确老人送养时的状态,是自理、半自理,还是不能自理,并针对不同的自理状态详细约定养老院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合同约定越明确,发生纠纷时,对于各方利益的保护肯定越有力。 对于养老院来说,一方面仍应提高自身的硬件设施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也是分散养老院风险的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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